產業類移工

產業類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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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人力 放心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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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業主的需求,辦理移工招聘、訓練、引進手續;入境後提供工作、生活管理,協助企業制定雙語管理規章,配合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擔任雇主與移工間的橋樑,用心提供服務。並提供企業主RBA 稽核相關建議,如硬體設備、申辦文件等。

申請資格

  1.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新設立廠场,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2.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

  • 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
  • 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
  • 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條件之一: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50,000萬元以上(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10,000元以上)。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註:特定製程: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初次招募移工人數及所聘移工總人數的比例為5級制:10%、15%、20%、25%、35%,若是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雇主如優先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總名額上限合計40%。

核配人數比例

  1.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25%。

  2.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僱外國人可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3,000~9,000元,得予提高5%~20%,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應備文件

  1.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表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

  3.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 最近1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7. 勞保明細表

  8.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9.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之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等

申請資格

  1. 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2. 營造業公共工程資格
  3. 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 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條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4. 營造業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資格
  5. 一般營造業者: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三類別,符合 3 年內平均每年承攬工程達法定資本額 10 倍,且申請時須承攬在建工程金額及聘僱符合門檻人數的本國勞工,方可向內政部營建署提出雇主資格認定的申請,經審查及取得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招募移工。

  • 相關門檻:

營造業一般類資格

核配人數比例

  1. 公共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聘僱營造工之上限。但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率得依其總分乘以4‰核配之。

  2.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依專案核定經建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聘僱營造工之上限。但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10,000萬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

  • 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

3. 一般營造業者:得以30%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

應備文件

  1. 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公司登記證明
  •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
  •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註: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資格擇一即可

2. 一般營造業者:

  •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 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記載表影本
  • 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影本...
公共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民間工程:契約書影本、各期發票或收據影本。
  • 營造業再次申請者,應檢附營建署前次核發申請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

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請移工。

核配人數比例

  1.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25%。

  2.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可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3,000~7,000元,得予提高5%~15%,但合計不得超過40%。

應備文件

  1. 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Central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有效證明文件

  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申請資格

  1. 畜牧業: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

  2. 農糧產業:生產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設施農業符合相關資格者。

  3. 林業: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且符合資格者。

  4. 養殖漁業: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完成放養量申報。

  5. 禽畜糞堆肥工作:雇主領有代處理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

核配人數比例

  1.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2.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3,000元,得予提高5%,總計不高於40%。

應備文件

  1. 聘僱移工資格認定申請書、農林牧養殖漁業初(重)招申請書

  2. 產業相關設立登記證影本

  3.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4. 實際從事該工作之被保險人名單

另依各產業需求提供下列文件:

  • 農糧產業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農糧產業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

  • 林業 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至少5件以上之證明文件

  • 林業 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註:前兩項資格擇一即可
  •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 養殖漁業 放養申報書影本

  • 養殖漁業 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登記證影本

【相關費用】

辦理移工入國雇主需負擔費用
雇主每月需負擔費用

【申請流程】

產業類移工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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