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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項目
移工在臺工作有一定年限,美家人力為協助雇主留下熟練技術人才,辦理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才留用,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可依需求留用所需人才,讓訓練完善的熟練技術人才得以保留。
申請資格
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的移工,及取得我國副學士(專科)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或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留用。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且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薪資條件:
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逾3萬3千元或年度總薪資逾50萬元(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萬3千元)。
社福類: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逾2萬9千元、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逾2萬4千元。
3. 技術條件:
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符合勞動部彙整各部會所提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但經常性薪資逾3萬5千元者,免技術條件。
社福類:應同時符合我國語言測驗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資格條件,但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逾2萬6千元者,免技術條件。
4. 開放類別:
產業類:製造業、營造業、農業(限外展、農糧)、海洋漁撈。
社福類:機構看護、家庭看護。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
5. 名額核算:
為保障國人就業,產業類個別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且移工、中階人力及專業外國人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
6. 申請永久居留:
資深移工或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每月總薪資逾2倍基本工資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得申請永久居留。
應備文件
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聘僱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經常性薪資逾3萬5千元者免附)
國內求才證明
中階技術人才申請書
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
其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之文件
【相關費用】
【申請流程】